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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05 作者: 浏览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科研用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与使用,防止流失、积压和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艺、体育和文具用品、医疗器械等均属低值耐用品。

三、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可根据教学科研任务,本着节约的原则,逐级编制年度计划,由分管教学(科研)的院(系、部、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物资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教务处主管负责人审定后,由学校教学器材供应部门统一采购和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四、实验室领(购)回的低值耐用品必须建立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的明细帐(卡)和单位内部借用登记制度,并确定专人统一管理。任何人均不得将低值耐用品据为私有。

五、实验室每学期末必须对本室耐用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并与物资部门详细核对。学校每年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全面清查一次。对盘盈(亏)物资均应报告院(系、部)主管和计财部门进行帐务处理。务必做到帐(卡)、物相符。

六、保管和记帐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面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七、耐用品的损坏、丢失应按《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赔偿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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