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必须贯彻“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合理配置,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计划、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
(1)房屋及建筑物;(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
(9)文物及陈列品;(10)标本模型;
(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16)牲畜。
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帐;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记帐;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计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关税、海关手续费、运费等相关费用入帐;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九)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十)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设备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价值的;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系、部、处、所、室)二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开展学校固定资产的统计工作和情况分析,并组织对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审核和经费分配工作;
(三)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各单位分户帐、固定资产卡,计算机管理总帐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并定期进行帐、卡、物的清查核对工作;
(四)主持、参与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五)审批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变更、调拨、租借、维修、丢失、报损、报废等事宜,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合理调配、报废回收和处置、效益分析等工作;
(六)重点做好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宏观调控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院(系)、部、处、所、室是学校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一)制订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责任到人,管理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卡、物相符,并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三)申报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及验收等工作;
(四)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四章固定资产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十条固定资产计划
(一)固定资产的计划购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科研方向、行政、生产及对外服务需要,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分清缓急,保证重点;
(二)各院(系)、部、处、所、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计划申报和审批,制订年度资产添置计划并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添置固定资产应严格依照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和购置计划,计划变更需经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四)大型专款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向固定资产管理处办理计划申报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专款建设项目要求批准执行;
(五)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计划购置时,申报单位必须开展大型设备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有关申购办法见《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经科技处、固定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置
设备购置应严格按照《湖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医药品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发监察字[2003]6号)文件进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验收
(一)设备购入后,购置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开展对设备的验收,大宗物资或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二)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有关验收办法见《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专门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项目主要是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附件、技术资料及技术性能等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合,并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设备验收报告一起存档;
(三)设备验收合格后,购置单位凭设备购置发票、验收报告等到固定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帐、建卡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与维修
第十三条二级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实施细则,实验室和设备较多的单位要建立安全制度及仪器仪表操作规程,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每两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的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提高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 要注意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六条 用于教学、行政、科研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如确有必要转换时,需报请固定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应将经营收入按一定比例上交财务处。
第十七条 租借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校外租借必须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处并请分管校长批准。租借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交纳租借费,租金按一定比例上交财务处,原使用单位在设备出租期间仍负有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属保修期内的要尽快联系修理,超过保修期的要组织技术人员修理或报请固定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维修手续。
第二十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要建立专门管理与使用制度,有专人管理,有使用、维修记录,要定期对其性能进行校验和标定,每年要对其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投资、报损、报废、报失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收入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上交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处对闲置时间达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有权实行校内调拨和校外有偿转让,各单位间的余缺设备经固定资产管理处同意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互相调剂。
第二十三条 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设备报损、报废单》,经技术鉴定,逐级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并凭批准的报废单进行帐、物处理。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管理处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需报损、报废的设备,报分管校长批准(有关办法见《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生被盗、遗失等情况,使用单位应立即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处并报保卫处备案,由于使用或管理人员造成的事故,应认真查清责任,给予适当的赔偿和处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管理混乱、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酌情给予处分,同时按赔偿制度进行资产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交固定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固定资产管理处。
湖南师范大学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