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文件
校行发校产字[2005]9号
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
为充分发挥我校现有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工作中的作用,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设备运行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固定资产管理处对已建帐并试运行一年以上的大型设备开展使用效益年度考核评价,其中40万元以上设备(03类)需参加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评价。
二、考核标准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从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和设备管理六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见“湖南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表”和“填表说明”)。
三、考核方式
1.考核工作分大型设备所在实验室自查、各学院组织考核和学校进行考核检查三个阶段。
2.自查工作要求各实验室对本年度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进行总结,根据“使用效益考核评价表”和“填表说明”,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如实填报。
3.学院组织对本院的大型设备的年度管理、使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并对每台仪器设备自查填报的数据按填表说明的规定进行核实、评分,报固定资产管理处。
4.学校考核检查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成立的“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设备考核效益评价小组”负责。考核检查工作在学院考核的基础上以抽查的方式进行(40万元以上设备属于必查),并对全校大型设备的年度使用效益考核评价。
四、考核时间
1.按年度考核,每年11月份各实验室自查和各学院组织考核,并于11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固定资产管理处。
2.每年12月份,学校进行大型设备使用效益考核检查与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考核评价。次年2月份公布考核结果,3月份上报教育部。
五、考核奖惩
1.学校根据仪器使用效益情况,对使用好的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对考核不合格的仪器,学校根据责任情况要求设备所在实验室予以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仪器,学校进行调拨和相关处罚。
3.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有关部门分配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维修费的重要依据,实验室自查和各学院组织考核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虚报数据一律按不合格设备进行处罚。
六、本办法由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