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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05 作者: 浏览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文件

校行发校产字[2005]3号

 

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

处 理 办 法

 

为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避免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赔偿的处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属于责任事故者,应照章处理,予以赔偿:

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损坏、丢失者;

2、不熟悉仪器设备器材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器材进行操作的;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

4、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教师指导的;

5、因私用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6、由于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造成损坏、浪费或被盗的;

7、由其它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发生责任事故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3、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按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述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如实计算。

1、通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例如:照相机、电扇、秒表、计算器、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电视机、摄像机,录放机等的损坏、丢失,要按原值赔偿(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当时市场价格计算)。

2、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①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②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③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④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比例计算公式:

赔偿金=购置厂系列×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

计算机(电子)类:折旧年限8年

仪器仪表:折旧年限15年

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

加权系数(0─1):视事后态度,认识及损坏丢失物品价值的大小而定。

五、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程度以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六、仪器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上报,所在单位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固定资产管理处。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进行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器材的损坏、丢失,可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由单位领导审批,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备案。

七、赔偿处理权限,可根据仪器、器材性质及损失大小而定:

1、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器材,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核;

2、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其他重大事故,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八、赔偿费用可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分期偿还。如赔偿金额较大,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调查、证明后按仪器设备、器材管理审批权限,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批,缓期偿还或部分减免,但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缴的,可报请财务处从赔偿人的其他收入中扣缴。

九、损坏、丢失所缴赔偿费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上交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费及返回设备经费。

十、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耗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和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固定资产管理处。

 

湖南师范大学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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