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文件
校行发校产字[2005]2号
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明确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维修的原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建立在使用者和管理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之上,使用单位应建立维修保养责任制。
第三条 大型、贵重、精密、稀缺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设备使用人应对设备运行作随机监测,对故障做出科学预测,有计划地定期停机检查。
第四条 仪器设备应随坏随修,坚决杜绝设备带病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均应建立维修登记制度,归入设备档案。
第六条 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约资金的原则,采取自修和校内、校外修理相结合的途径,立足自修,鼓励校内修理,控制校外修理。
第三章申报及维修
第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详细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现象等。
第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足自修。如确因技术、配件等原因不能自修,应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题报告。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处根据设备故障大小,及时作出工作安排,请校内技术力量维修或送外维修。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毕以后,设备管理人员应开机验收。维修保修期(同一故障)为半年。
第十一条 新购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由厂家或供货商负责维修。
第四章维修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划拨的年度维修经费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一次维修费超过1000元时,须报处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用于教学和行政的维修费由年度维修经费支付,科研设备维修费由科研经费支付。虽用于教学,但对外有创收的仪器设备,其维修费从仪器设备本身的创收费中支付。经济实体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该单位支付。大型设备维修参照《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仪器设备维修前均应落实维修经费来源,否则责任自负。经审批后,自修或校内修理的仪器设备,其材料费实报实销。除稀有仪器设备外,其他设备的维修累加费超出该设备的价格1/2时,应申请报废或降级使用。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的报销,应有仪器管理人员签字,如系自修应有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 严禁在维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收取回扣,索贿受贿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检测、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固定资产管理处。
湖南师范大学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