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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05-05 作者: 浏览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001年12月11日)

 

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重要的教育资源、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管理,使这部分资源在教学、科研中得到充分利用,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原《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基础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必备的物资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系、所)、室三级管理。

1、产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分配、调剂、报损、报失、报废、改装、拆除、效益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类帐、分户帐、明细帐和财产卡片以及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2、(系、所)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所)要成立3~5人的仪器设备管理小组,并明确一位院(系、所)领导主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工作。

3.实验室是仪器设备具体使用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修保养及本室财产卡片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聘请5-7名专家成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咨询委员会,指导协助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作好技术论证和科学决策,包括:规划、经费分配、布局、选型、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改造、功能开发、报损报废、使用效益评估等诸项技术方面的论证。

第四条 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其岗位职责是:

1、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专用人员,要不断熟悉自己所管理的仪器设备结构、性能、技术指标、操作规程和维护、维修一般技能,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动手能力。

2、要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的、精密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对特殊情况要履行请示报告制度。

3、要时刻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确保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对室内的仪器设备、器材要做到规范化分类管理,做到物、卡、帐相符。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高档仪器设备的新功能开发、科研成果及技术资料不得泄漏和外带外传。

5、仪器设备专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对上机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保密、操作规则、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纪律的教育,以保证上机和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资源共享,具体管理部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后,才能上机操作。

第六条 产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学校每年应分配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学校财政情况酌情考虑,原则上按仪器设备原值的0.3%~1%提取,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集中掌握使用。

第八条 使用单位要贯彻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聘请专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和年检。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科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相片、论证报告(申请计划、论证、会议记录文件)、审批表、定购合同复印件、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开箱记录、产品说明书、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安装调试记录、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技术性能指标、定期校验情况、设备使用、维修、检修、事故记录、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等文书资料,技术档案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各一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修或技术改造,技术档案内容同上。

第十条 仪器设备借用必须办理相应手续。校内借用,由借用双方主管仪器设备的院系领导签字同意即可;不宜移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做到资源共享。校外借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按机时收费。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组织技术力量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内部分设备使用单位申请自制,学校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使用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十四条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十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使用管理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

1、对单价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2、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4、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或带回家中造成损坏、丢失的,均按设备原值赔偿。

第十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第二十条 赔偿处理权限: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参照学校仪器设备购置审批权限,由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审批,处理结果报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第二十二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计财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或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 赔偿费上交学校计财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师范大学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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