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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05 作者: 浏览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文件

校行发校产字[2005]4号

 

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

报损报废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管理办法。

一、报损报废范围(主机附件为报损)

1.确属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落后等原因无法使用或国家有关部门已统一规定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

2.由于长期使用、自然磨损,已不能达到应有技术指标精度,难以修复,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3.产品落后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支持运转费用、修理费昂贵,已接近或超过原有设备价值50%的仪器设备。

二、报废手续

1.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本着勤俭节约,认真负责的原则,根据仪器设备精密、贵重的程度、档次,成立由院系或校级专业技术专家、固定资产管理处等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对待报废设备进行鉴定。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逐台逐项认真填写报废单(一式五份),详述报损、报废原因,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统一交固定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处对需报损、报废设备进行复核、审议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

2.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处理。擅自处理者要追究其责任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3.报废的仪器设备交固定资产管理处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帐务销卡、销帐手续。

三、报损、报废审批权限

1.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报固定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分管处长审批。

2.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分管校长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报损报废设备的利用

固定资产管理处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原使用单位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可以利用的,可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设备残体不再作为固定资产重新入帐,按低值品由各单位入帐管理。

五、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回收经费的使用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所得收入,按学校规定统一入财务帐,其中70%用于设备购置费,30%用于设备维修及清理费用,由固定资产管理处掌握使用。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固定资产管理处。

湖南师范大学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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