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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9-05-05 作者: 浏览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贯彻落实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使我校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上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操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实验室投资综合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在学校的领导下,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为宗旨,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研究、论证,在实验教学、建设、管理和改革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对各实验室和管理部门进行宏观指导。

二、主要工作职责:

1、制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2、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论证和决策,报学校审批;

3、起草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提出实验教学改革方案,报学校审批;

4、审定实验室仪器设备经费投资方向和分配原则及年度经费分配方案,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添置进行可行性论证;

5、对实验室投资效益以及整体工作进行评估;

6、调查了解实验室队伍现状并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和管理;

7、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评优、评奖,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审;

8、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审议,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秉公办事,充分发表意见,为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为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出主意,想办法,做好工作。

四、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成员深入各学院(教学部)检查实验室工作时,各学院(教学部)应提供方便,支持工作。

五、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因任务需要,主任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会议。如果是部分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可责成常设办公室将会议情况通报未参加会议的委员。

六、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在任期内如因各种原因,不宜或不再担任委员之职,由该委员所在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主任委员认可,可接替离任委员工作。

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

湖南师范大学

二00五年五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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