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文件
校行发教务字[2003]4号
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优秀奖评奖条例
为了充分肯定和调动全校实验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扎根实验室,爱岗敬业,学校决定设立实验室工作优秀奖,并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评奖范围
1、凡在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含实验技术工人);学年度三分之二时间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学教师;专职实验工作管理干部;专职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人员等。
2、不直接从事实验室具体工作的其他人员或在二年内因种种原因,受过学校、院(部)处分的各类实验技术人员,均不能参加当年评选,但可计算为本单位参评人员的基数。
第二条评奖条件
1、热爱实验室工作,教学、科研服务意识强,职业道德水准高,在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实验育人上成绩突出。
2、积极主动地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和各项实验技术及管理工作,工作乐于奉献,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履行现任岗位责任,能坚持坐班制(实验教师除外),出满勤。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实验教改立项,或公开发表一篇以上实验教改论文。
4、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情况评给实验室工作优秀奖。
1)在实验室基本建设与管理中成绩突出。能为实验室建设出谋划策,制订切实可行的实验室建设规划且具有一定特色;能根据学校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具体细则并认真执行;实验室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工作井井有条,帐、卡、物三者相符,充分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所在实验室未发生过教学责任事故与安全责任事故。
2)业务熟练,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在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及技术改造(功能开发)等方面作出较好成绩,实验室仪器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能积极主动配合教师做好实验教学和科学实验的器材准备,供应及时;注重勤俭节约、无浪费、积压现象,在提高实验室整体综合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3)在实验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做好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注重对学生的智能开发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建设、实验考核、资源共享等方面作出较好成绩;在指导年轻实验工作者方面,有明确的培养方案,措施得力、指导有方,使年轻实验工作的能力有显著的提高;在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及其他与实验密切相关的竞赛及社会活动中,获得较好名次或收到较大社会效益。
4)在实验教学与实验管理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在评选学年内,有校级以上(含校级)实验教学改革重点课题;或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实验教学成果奖;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实验教学与管理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面向全校推出具有实验教改特色的公开课;或在社会服务上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实验室档案建设中具有特色。档案资料收集及时、完整,整理规范、数据准确、保存完好,充分使用了现代化管理手段。
第三条评奖办法
1、实验室工作优秀奖评奖指标为全校具有参评资格人员总人数的5%,学校不分解具体指标到院(部),各院(部)可按本单位参评人员总数的5%推荐上报。
2、实验室工作优秀奖每年评比一次,评比工作必须建立在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度考核基础上,人人都要参照学校下发的专业技术考核内容认认真真地写出述职报告,并在实验室或实验技术人员小组会上认真述职。
3、凡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每学年结束前或下学年初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学校在每年下半年进行评审。
4、各院(部)成立实验室工作优秀奖评选推选小组,通过评议和实际考察,按规定比例推荐上报。
5、教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
6、由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查阅申报材料、听取各方面意见或进行考察,择优评选实验室工作优秀奖获奖者。
第四条奖励办法
1、学校对获奖者颁发实验室工作优秀奖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在校报等宣传媒体公布获奖名单,介绍优秀事迹。
3、获奖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称、职务和工资的重要依据之一。
4、推荐参加省级实验室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五条本条例由教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二○○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