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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05 作者: 浏览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赔偿办法

 

为加强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管理,特制订本赔偿办法。

一、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必须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

3.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教师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则;

5.长期闲置而又拒绝调出造成损失或浪费;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7.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用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5.按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失;

6.一贯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7.事故发生后,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三、赔偿计价办法;

1.对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电子计算器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器材按原价赔偿;

2.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计价:

(1) 损坏丢失次要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3) 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

(4)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主要零配件,无法修配的,按仪器设备整机新旧程度合理折价或全价赔偿。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计算。

3.单价200元以下的低值仪表、工具量具及玻璃器皿等按原值或当时市价50—80%计价赔偿。

四、赔偿管理:

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仪器设备、器具损坏丢失,其赔偿经费由实验室管理科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200元以下物品可由各院系二级财务办理。其赔偿费均需上缴学校计财处按“自动拨入经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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