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申请者的道德准则
1、真实性是申请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的道德准则的核心。申请者要遵照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定,客观、真实地填报申请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禁伪造申请材料内容。
2、申请者要客观、公正、准确地介绍和评估实验室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已具备的实验条件,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建设规模和预算,开放运行设想等有关内容。所用科学数据应注明出处,严禁伪造、篡改科学数据,严禁抄袭他人的申请书。
3、申请者要依据实验室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教育厅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提出经费预算申请。
4、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送审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专家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严禁攻击、诽谤、报复评议、评审专家。
第二条 实验室评审专家的道德准则
1、公正性是实验室评审中应遵循的基本科学道德。评审专家要加强责任意识,保护创新思想、宽容失败;鼓励学科交叉,反对学科壁垒;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避免门户偏见。
2、为了确保客观、公正、准确,评审专家要认真阅读实验室的呈报材料,对实验室的定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科学价值、创新性、研究方案及研究人员的素质等独立做出判断和评价;开展严肃、认真、平等的学术讨论与评论,鼓励畅所欲言地发表不同的见解;评议、评审意见要明确具体、科学、准确、依据充分、实事求是;严禁利用评议、评审之机中伤、打击、报复实验室工作人员。
3、回避制度是当前避免利益冲突引发不公正的有效办法。评估、验收专家要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密切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实验室的评审;谢绝有关来访、电讯交流以及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杜绝评审专家之间互相串联以谋取各自的利益;不允许采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活动。
4、评审专家要恪守评审的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实验室材料的有关内容;严禁抄袭实验室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等。不得将自己的评价意见和结论以任何方式告知实验室人员;严禁将专家在评审会上发表的不同意意见、专家姓名及其单位以任何方式泄露给实验室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道德准则
1、实验室的学术委员是实验室发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提出正确的、科学的方向。
2、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3、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进行决策和指导。
4、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常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定期到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
5、实验室学术委员要关注实验室的发展建设,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确保实验室建设严格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执行。
6、为了保证实验室开放课题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评审专家要认真阅读开放课题申请书,恪守评审的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对于本单位、亲属及有利益冲突的申请项目应主动回避,不允许为本部门、本单位或亲属的申请项目采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活动。
第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科学道德准则
1、“诚信”是从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工作的人员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应保证必要的时间在第一线从事研究工作,长时间离开岗位以及成员变动,必须及时按照程序申报;尊重合作者的劳动与研究成果,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2、应科学设计、精心实施观测、实验方案,努力提高获取科学数据的精度和质量;基础研究的科学数据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严禁伪造原始科学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3、要虚心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科学家的研究成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学术讨论,海纳百川;排除非学术因素干扰,开展积极的学术评论与争鸣;关注学科交叉,勇敢探索未知领域;反对学科壁垒、固步自封及学霸作风。
4、在论著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的目的应是介绍、评论和自己的研究相关的成果或说明和自己的研究相关的科学问题,不能作为自己论著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严禁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
5、发表论文(或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应为研究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并对论文(或专著)的整体内容和质量负责;所有联名作者都应对报道的研究工作有显著贡献,公开承担该研究的共同责任,并保证不将该素材重复投稿,避免求量不求质的浮躁学风;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得列为作者。
6、中期评估、结题验收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填报项目的研究工作状态、主要进展、人才培养、经费使用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内容。对学术上的进展要提供必要的科学数据与资料、国内外同类研究的状况与分析、并附代表性论文或专著;重大的科学发现或理论创新应专门组织专家严格论证,未经学术界内部严格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五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管理人员的道德准则
1、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实验室管理、监督的依靠力量。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加强本单位的科学道德建设,规范学术活动准则,完善规章制度,制定惩戒规则。
2、实验室依托单位管理人员应对本实验室的建设、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科研成果发表等各环节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全过程负有监督责任。
3、在实验室建设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协助并监督实验室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八项规定”。
4、不陪同科技人员参加实验室有关的评估、验收等答辩论证;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评议专家、评审组专家独立做出科学判断。
5、认真配合监督部门开展对不端行为的核实和调查;积极发现并宣传严谨治学的典范,并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的道德准则
1、“洞庭湖流域资源利用与环境变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是教育厅批准,依托湖南师范大学建设的研究机构。其工作人员肩负着发展、完善实验室制度,维护实验室声誉的重任。应遵照“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发扬“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委风;增强责任感,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科学家,真心实意依靠科学家,热情为科学家服务,努力为科学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2、发扬优良工作作风,尊重科学规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政绩观。尊重科学家的首创精神,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促进学术繁荣。要保持谦虚、谨慎、热情、坦诚待人的作风,努力为科学家排忧解难。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实验室制度的科学性、公正性。在管理规定和办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远近亲疏”之别。尊重科学家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不允许将科学家的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泄露给与无关人员。
4、认真阅读开放课题申请书、评议意见,虚心向科学家学习;利用各种机会增加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把握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努力提高学术和管理水平,增强学术判断力。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份申请项目,提高送审项目的质量。不允许出现干扰专家独立判断的言论和行为。
5、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科技界的监督。
第七条 本规章制度中未尽事宜,按湖南师范大学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章制度内容若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在原则上相悖,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实验室室务会。
第十条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