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是指:单价800元人民币以下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制品(金、银、铂金及其制品)等为低值设备和器材。但是设备的附件(如照相机镜头、三脚架、显微镜附件、投影与放映用幕布等)一律不单独建帐,应随主机作增值处理。
第二条 实验室对本单位的低值设备负有建帐、监督、核对、调拨、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报废等由主管实验室设备工作的主任审批。
第四条 实验室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门工作人员(即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低值设备和器材。设备管理员要做好日常的记帐、出借、调拨等工作,做到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物相符;并将原始凭证(低值“验收入库单”第三联〔使用单位保管〕、报废报失单、调拨单等)妥善保存,按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备查。
第五条 凡借给个人使用的物品,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应及时收回。丢失、损坏的要酌情赔偿。
第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做到帐物相符,组织室内多余的低值设备和器材的调剂使用。
第七条 低值设备的报废(报失)必须填写报废(报失)单,由实验室主管主任审批后,报设备管理处备案。批准报废的低值设备,由归口部门统一回收后,凭报废(报失)单的第四联〔退申报单位留存〕方可销帐。
第八条 使用危险品要有审批制度,并指定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领料和双人双锁保管,使用时确保安全。
第七条实验室内人员调动、出国,教职工离退休,要主动及时办理以及交清个人保管的低值设备和器材手续,经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