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范围:单价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单价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人民币)的各种电子计算机;国家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申购和论证
1、由各课题小组根据研究方向及研究进展,提出申购设备初步方案。
2、由实验室组织专家根据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综合考虑所购设备的使用效率、独特性,进一步筛选、确认并填写申购计划表,最后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后,申购单位(实验室)才可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谈判。1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由项目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人员同期加入谈判,直至合同签订;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其商务谈判及合同签定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进行,校监察审计处和项目单位共同参加,做到公开、公正。
第四条 申购的仪器设备达到50台批量,或者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6万美元以上,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是保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关键。设备到校后,一周内实验室应先进行常规验收,在型号、规格、数量确认无误后,填写好《湖南师范大学进口及国内贵重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第六条 技术验收应在合同有效索赔期内,由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设备管理处派员参加,验收完毕,填写好《湖南师范大学进口及国内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送主管部门存档,方可办理入帐报销手续。
第七条如果验收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报告交采购部门,由其与有关供应商或厂家联系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商检局办理索赔手续。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共用网,实现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努力开展对外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全国和湖南地区经济发展服务。
第九条 新购进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制定操作规程,挂在醒目之处。
第十条 实验室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办法,每台仪器设备必须有专(兼)职操作人员,其中应有高级职称人员。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必须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按时认真填报使用情况报表。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功能开发、改造设备、研制新产品等),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报告,经过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维修情况详细记录在履历书中。
第十六条 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迅速报告实验室领导,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由其负责修理费用,若对处理决定置之不理的,则实验室有权令所有仪器不对其开放。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处理,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大型设备报废审批表》,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批后,送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