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流域资源利用与环境变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1-09-24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实验室由一位副主任主管实验室设备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实验室所有的仪器,并负有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管理的职责,再根据设备的具体使用人或课题组,指派各分室设备管理者,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1、设备的购置经费分为两块:自筹经费(俗称科研经费)和项目经费。

各课题组可根据自身科研方向发展的需要,直接采用科研经费购置所需设备。

2、项目经费由实验室统筹规划,如需使用,必须向实验室提出设备购买申请。

3、实验室根据建设规划和研究方向的需要,制订出下年度的仪器设备申购计划。

4、仪器设备购置:单台价格2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批量总价或系统总价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以及2千元人民币以下(含2千元)的材料,由实验室负责购置;单台价格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批量总价或系统总价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2千元人民币以上的材料,委托设备管理处采购。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实验室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组织验收小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者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四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建立必要的帐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实验室必须设立固定资产分户帐,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者,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五条 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者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主管实验室领导签署意见,报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需经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向实验室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设备管理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1)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者和实验室负责人同意批准,报设备管理处备案,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

(2)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实验室内的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本科生和研究生需要借用,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3)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实验室前,应归还借物。

第七条 仪器设备调动时,由设备管理员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盖实验室章,报设备管理处,经设备管理处审批、盖章认可后,方可调动。

第八条 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1、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实验室闲置多余,己不适用于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洽谈协商,经三方同意后,办理《湖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调拨单》,并经对方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调拨。外调仪器设备一律实行有价转让。

2、单价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外调,可由实验室主管领导审批、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按照《洞庭湖流域资源利用与环境变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废旧仪器处置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校公安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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