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了维护实验室的正常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一、做好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各院、部及实验室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每个实验室应设一名兼职治安保卫安全员(简称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保密工作。安全员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三、各实验室(仓库)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作好详细记录。
六、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七、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必须拉接的临时线,用毕立即拆除。
八、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除没收器具、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外,按规定处以罚款。
九、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实验室的安全用电用水及其闸阀启闭等工作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电源、电闸下方,不准摆放易燃物品、设备和杂物。
十、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动物管理措施。
十一、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
十二、实验室内要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废旧物品要及时清理,不准堆放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一切私人物品,要有安全通道,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吸烟,不准住人(值班人员除外)。
十三、在教学、实验结束后,要清理好现场,关闭电源、气源和水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十四、承揽校外的教学、实验和生产任务时,在签定协作合同的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
十五、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部)、公安(保卫)处、资产管理处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做出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十六、对废气、废物、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扩、改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理。
十七、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8年1月制订、1997年3月修订的《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规则》废止。
湖南师范大学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