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首页 > 中心简介 > 管理制度 > 正文

湖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05 作者: 浏览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2月11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行政事业费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和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向上级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资产处统一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由资产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计财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处、基建处、产业处、审计处、监察室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资产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资产处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公用房屋、家具、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采购、验收,负责设备维修和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或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资产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分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资产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资产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各院、系、直属单位(含职能处室)除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家具等资产的使用管理外,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及固定资产资金量的核算管理;科学技术处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规划管理、新建工程立项、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勤处负责校区内职工住宅(不含原实验场职工的私房)的维修及全校水电设施、道路、室外构筑物、园林植物的管理;产业处负责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及保值增值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缴企业应缴利润和费用,维护学校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条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一条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制度。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由资产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计财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管理部门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

第十二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资产处会同计财处负责登记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发[1995]89号文件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学校对各类经营实体进行校内产权登记工作,并由经营实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

(二)由审计处提供的审计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四)学校主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长签署的批文。

经营实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

(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可参照财统字[2000]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依据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处理。上级指令性要求调出资产用于救灾、扶贫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学校土地属有限资源,严禁转让、出售;闲置的资产需要变卖、出售的由原使用单位提出,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应有技术人员二人签署鉴定意见,原值五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计划财务处,并按规定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入二级财务帐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向资产处申报,由有关单位会同资产处、校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

第十七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般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第五章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校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学校权益受损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师范大学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一条: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下一条:湖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