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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05-05 作者: 浏览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文件

校行发校产字[2005]6号

 

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大型设备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且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1.单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3.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设备管理目标是提高大型设备利用率与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需要,培养高质量人才和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四条 大型设备管理原则是“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对外开放、有偿使用,充分发挥设备投资效益。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合理购置大型设备。购置大型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申购单位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设备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

2.论证内容包括:

(1)结合目前教学、科研情况,说明拟购仪器设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属于更新换代的仪器设备需提供原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包括所选仪器设备的品牌、档次、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及适用学科范围;

(3)技术力量的配备情况及安装场地的落实情况;

(4)设备购置费与运行费的来源及辅助设备的落实情况;

(5)校、内外共享方案;

(6)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3.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4.报有关部门及分管校长审批。

5.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湖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医药品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发监察字[2003]6号)执行。

第六条 验收

1.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及时组织开箱检查与安装调试工作。

(1)检查仪器设备的外包装及表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坏等);

(2)依据合同和装箱单,进行设备品种和数量、技术资料和说明书的清点验收;

(3)按照合同和说明书对设备的主要性能、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反复考核仪器设备的重复性与稳定性并做好记录;

(4)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处,由固定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2.安装调试并试运行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处制定验收方案并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其成员由相关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与管理人员组成。

3.验收结束,设备管理人员认真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详细记述设备开箱检查情况,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并附以验收的主要数据、照片和图谱。

4.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由设备管理人员把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合同复印件、进口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装箱单、验收单、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与说明书等)交固定资产管理处归档,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建卡手续。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学校大型设备采取学校、院(系)二级管理方式,固定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大型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开展大型设备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的评审、大型设备采购、验收、索赔及维修与改造论证的评审和报损报废等项工作。

2.组织大型设备“开放使用、有偿使用”,建立“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

3.开展大型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的管理,并加强大型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

第九条 院(系)、重点实验室及分析测试中心等一级大型设备管理平台主要职责:

1.组织管理平台内大型设备购置、更新与改造的计划论证,开展大型设备使用与维护的日常管理,建立完整的大型设备资料档案;

2.负责落实大型设备管理平台一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和每台大型设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

3.保障管理平台内大型设备实行“开放使用、有偿使用”和参加“学校大型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提供大型设备有关信息(设备主要性能、技术指标、应用范围、设备状况等)和资源共享方案(设备操作人员的设定、上机人员的培训、分析测试预约、收费标准、机时保障等);

4.制定并落实管理平台内大型设备管理与使用、维护、维修及考核等管理办法。

第十条 大型设备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为配合仪器设备的开箱检查、安装调试与验收,必须事先了解仪器的结构与工作原理、接受培训和初步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与使用;

2.承担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服务性分析测试等工作;

3.填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记录、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定期对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保管有关档案技术资料(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4.不断提高和完善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开发和研究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 每台设备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具有安装调试记录、维护维修记录和详细的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非大型设备管理员如需自行使用仪器,须事先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发给“上机证”,允许单独或在管理员协助下使用。

第十三条 大型设备应保持完整性,不许任意拆卸和改装。如因功能改进等技术改造确需拆卸、改装时,须报经固定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大型设备一般不许借出(或出租)校外使用。必要借出(或出租)时,应经院、系负责人签章,报固定资产管理处经分管校长批准后进行,借出(或出租)设备的完整性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大型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出国三个月以上,应提前通知院(系)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备案。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大型设备,经核实后,由学校收回,另行托管。

第十六条 学校拨专款设立“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维修和改造

 

第十七条 大型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检修和零配件费用一般由使用单位自筹。

第十八条 大型设备发生重大故障,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处并开展大型设备维修申请论证。论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损坏原因、维修内容、维修方案、经费预算及风险分析等,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维修基金和单位自筹相结合。

第十九条 大型设备的改造由使用单位论证并向固定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设备功能开发的目的、开发方案、经费预算、效益分析等。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完成后,由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功能开发费用由学校资助和使用单位自筹相结合。

 

第五章报废和降级使用

 

第二十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大型设备可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并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设备报废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报废的大型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并及时做好大型仪器设备销账、撤卡和档案资料转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大型设备因使用时间过长、型号落后或性能下降、维修运行费高可降为一般设备。大型设备的降级由使用单位提出降级申请,并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设备降级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进行降级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的考核内容,制定“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设备年度效益考核办法”,开展学校大型设备使用效益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考核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份,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五条 奖惩

1.对于在使用率、完好率、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仪器所在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大型设备的专管共用、对外开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校内外用户一致好评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于使用效率低、拒绝对外开放使用的设备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批评、警告,同时减少或暂缓下达大型设备购置、维修经费。连续两年没有改观的,由学校收回该设备,另行托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① 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② 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③湖南师范大学大型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

湖南师范大学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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