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流域资源利用与环境变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成果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11-09-24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术研究,多出高水平成果,本室准备对以湖南师范大学洞庭湖流域资源利用与环境变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鉴定成果、发明专利和获得的省部级或以上奖励进行嘉奖。

第二条 对于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申请单位,本室固定人员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每项专利奖励经费1000元。

第三条 对于以湖南师范大学洞庭湖流域资源利用与环境变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进行的,国家级鉴定成果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000元,省部级鉴定成果每项成果奖励经费500元。

第四条 对于以湖南师范大学洞庭湖流域资源利用与环境变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国家级奖励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8000元,获国家级奖励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6000元,获国家级奖励三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4000元,获国家级奖励四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2000元。

第五条 对于以湖南师范大学洞庭湖流域资源利用与环境变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4000元,获省部级奖励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2000元,获省部级奖励三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800元。

上一条:“洞庭湖流域资源利用与环境变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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