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流域资源利用与环境变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成果论文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11-09-24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对论文的要求:

1、第一作者为湖南师范大学人员,且完成单位里有洞庭湖流域资源利用与环境变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全额奖励。

2、外单位作者发表的文章,如第一作者所署单位里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全额奖励;如以本实验室为第二单位,则按60%发放;如将实验室署为第三单位及以后的,按40%发放。

3、文章被SCI、EI、ISTP (以湖南师范大学科技处的为准)、CSCD (以湖南师范大学科技处的为准)其中之一收录。

第二条 具体标准

按论文的第一作者及检索情况进行奖励,按具体标准如下:

SCI收录论文2000元/篇

EI/ISTP收录论文 200元/篇

CSCD收录论文 100元/篇

第三条 符合以上要求的论文发表后在我室学术秘书处登记,并附论文全文抽印本或复印件(一式两份)及电子版,经审定后统一进行奖励。原则上每年奖励一次,由于统计滞后当年没有奖励的,次年补奖。

第四条 补充说明:1、论文被SCI和EI同时收录择高奖励;2、条例中所标明的奖励金额为税前金额;3、以上的奖励不包括学校及学院奖励的部分。

上一条:“洞庭湖流域资源利用与环境变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成果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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