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参照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及《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两个文件(教技[1999]5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申请者及经费限额:①申请者年龄一般不高于50岁;②来自境外的科技专家,申请金额不超过5万元;③来自国内的科技专家,申请金额不超过3万元。④境外访问学者申请金额总数不低于当年申请总金额的20%,校内访问学者申请金额总数不高于当年申请总金额的30%。
第三条 申请时间及相关事项:实验室按年度分别在3月1日和9月1日之前两次向教育厅办公室提出访问学者基金申请,办公室分别在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决定资助的访问学者名单及资助金额通知实验室,实验室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书后30天内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使用计划”上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再将资助经费下拨所在学校。
第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仪器使用费、国内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五条 经费使用额度,按规定实验室视具体情况提取30%-50%用于设备费、住宿费、指定重要国际会议和重要国际刊物的论文发表费等外,其余划归访问学者使用。
第六条 实报实销部分:①往返于工作单位和长沙的差旅费、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住宿费。②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和住宿费、会议费及发表文章的版面费。③从事研究工作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费、办公文具费、实验及计算用品等费。
第七条 生活补助费部分:按照每个工作日国内访问学者不超过40元,每月按25个工作日计算,每月不超过1000元。国外访问学者不超过50元,每月按20个工作日计算,每月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 报销办法:①费用的报销应符合湖南师范大学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②在报销单的验收或证明人一栏需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实验室签字。③由于所有访问学者共用一个经费卡,因此报销后需要在经费支出本上进行登记,并注明报销日期、访问学者姓名、用途及报销数额。
第九条 访问学者研究工作结束后,应提交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以备存档和上报。
第十条 所发表的论文、专著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本实验室,同时还应以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资助的形式注明。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要求访问学者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其中国外访问学者在国外正式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一篇。